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隐名合伙的相关法律问题,但隐名合伙关系及其责任承担形式在实践中是非常普遍的。 对于隐名合伙人,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连带责任,应根据隐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所起的作用区别对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际探制人”的理论,“实际控制人”应对其影响公司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伙企业的隐名合伙人如果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对合伙企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这有利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符合合伙企业法“人合性”的要求;如果隐名合伙人未参加合伙企业经营管理,隐名合伙人参加合伙只是合伙企业融资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参照《合伙企业法》有关有限合伙人的规定,隐名合伙人只承担以其出资为限的有限责任。这样有利于平衡隐名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同时不会损害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1、合伙债务的应当由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如果承担的责任超过了其分担比例的,则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人退伙后需不需要承担债务
1、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第53条分两层理解,一是因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债务,承担;二是因退伙后原因发生的债务不用承担。
3、假设是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债务吧,其连带责任是意思是指:债权人可以跟任意一个合伙人主张权利,包括这个退伙的。
4、如果其中一合伙人清偿了债务,则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5、如果是特殊的普通合伙,则要看该债务的产生原因,是否因某一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是,则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不是则所有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对退伙人来说,同时适用53条和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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