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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2日,一审判决

ask****106 福建-三明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7.08.04 19:37:04 4人阅读

2016年12月22日,一审判决,原告不服二审上诉状是2017年一月二十五日,因上诉费是2017年5月2日交费,立案通知是2017年4月2日,请问这样的时间差是否国家法律上诉允许可以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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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7 09:36: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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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民事诉讼法》对二审的审限作出了规定,一般会在立案一个月内开庭,在三个月内审结,但最长也可以超过三个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2019-01-16 17:02: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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