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产品(chanpin)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可按违约之诉要求退货赔偿可预期利益的损失。这不是侵权责任,因为产品质量侵权行为是要求是损害后果的,并且必须是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是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本案并没有实际的损害后果,只有一些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完全可以适用违约之诉来维护其权利,而不宜用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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