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东法律咨询 > 云浮法律咨询 > 云浮证据调查法律咨询 > 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的证言部分,应否宣读

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的证言部分,应否宣读

王* 广东-云浮 证据调查咨询 2021.12.21 04:44:37 356人阅读

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证言部分,应否宣读

其他人都在看:
云浮律师 诉讼仲裁律师 云浮诉讼仲裁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应当当庭宣读。在刑事诉讼中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
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2021-12-21 04:46:37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