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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归属问题所作规定。根据通说的观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已经明确规定了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投资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重点是对孳息及自然增值收益的归属所作的更细致的规定,本文是对本条的两种收益归属问题进行解释,同时对它的理解发表一点个人的观点。
2017-08-01 18:33: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