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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起诉多少钱?你们知不知道呀?

郭** 湖北-咸宁 子女抚养咨询 2017.07.28 20:00:42 13人阅读

你好律师,我和我前夫离婚之后带着孩子独自打拼,但是大概半年前,我前夫开始不给我孩子抚养费了,原本我以为是忘了,结果连续半年都没给,请问抚养权起诉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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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收费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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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地的律师收费标准都不一样,由当地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三、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2017-07-28 20:01:42 回复

父母离婚对孩子本来就不太好,所以希望父母更多地从孩子的角度考虑,孩子跟着谁更适合就让他跟着谁。如果双方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可以向法庭摆明情况,从经济能力、教育能力、之前与孩子的关系、良好生活习惯等方面表明自己适合抚养孩子。


一、实践中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适格主体的情形。
1、以未成年子女为原告,以直接抚养的一方义务人为其法定代理人,以另外一方抚养义务人为被告。采取这种做法的理由是子女为被抚养人,抚养费是由其所需,为其所用的,理所当然应是权利人,在追索抚养费纠纷中应列原告。而父母双方对子女均有抚养的义务,故均是义务人,而非权利人,不能作为原告
2、以父母双方为原、被告,未成年子女不列为当事人。理由是子女仅仅是权利的基础和标的,而不是权利人本身,不能做原告。离婚时父母双方或者法院就子女抚养问题所作的处置,实质是两个义务主体之间的义务分配问题,而抚养费的追索实质上是两个义务主体之间的权益追偿问题,故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人应为多尽义务之父或母,而非子女本人。
3、区别不同的情况确定当事人。对于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不应一概而论,而应视具体案情确定父母一方或子女为原告。如有些是父母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纠纷;有些是因协议或判决的抚养费数额不足而提出额外的抚养费请求的纠纷;有些是父母双方均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纠纷;有些是父母双方结婚后怀孕离婚后出生的子女抚养纠纷;还有其他情况。在不同的案情中,利害关系不同,矛盾双方不同,诉讼主体便不同。因此,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二、根据法律规定解决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适格主体。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从形式上看,该条规定的两款之间似乎是矛盾的,但事实并非如此。笔者认为第二款其实是对第一款的延伸和补充,这种延伸和补充是恰当的也是必要的,旨在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障其实际利益不受侵害。由此看出,我国抚养费纠纷案件实质上分为两种类型:
1、一般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即由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这类案件父母双方是案件的当事人,只能由父母中的一方提起诉讼,而不应该以子女的名义提起诉讼。因为抚养教育子女是每个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即使双方离婚后也不例外。由父母双方来做案件的当事人,正是体现了父母双方共同抚养教育子女的这种精神。若以子女的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则不能体现这种父母对子女共同的抚养义务。所以应该且只能由父或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对方提出诉讼,才符合法律规定。
2、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即由未成年子女向父母一方或双方提出额外的合理的抚养费请求。
这类案件由父母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无法满足或维持子女正常的生活、学习需要,或因重大疾病等而需要额外支出费用的前提下,此时纠纷的双方应为子女和父母,因为之前父母双方关于抚养费的协商或法院的判决,是就抚养子女的费用进行划分,其效力仅对父母双方有约束力,均不对子女有约束力。当协商或判决的数额不足时,子女当然有权利要求父母承担增加的抚养费,故此时应以子女的名义提起诉讼。
通过以上比较,父母双方在没有通过协商或者法院判决就子女抚养费落实事宜进行确定的情况下,父或者母一方可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主体,向对方提出子女抚养费的请求;如父母双方已经通过协商或者法院判决就子女抚养费落实事宜进行了确定的情况下;这时,子女作为原告主体,向父母一方或者双方提出子女抚养费变更的请求,父母一方是不能作为原告主体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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