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海砂,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建控区划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侧起起向外的距离不小下列限值:
(一)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
(二)高速公路30米;
(三)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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