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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酒令承诺书怎么写?

ask****132 黑龙江-齐齐哈尔 醉驾咨询 2021.10.29 09:25:54 383人阅读

我想咨询一下,禁酒令承诺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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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内各单位:
根据安通服等上级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在全国广泛开展治理酒后驾车专项行动,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车辆安全管理,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严历打击酒后驾车行为,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切实做好“保安全、促和谐”活动,现就加强公司车辆安全驾驶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公司所有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全体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道路交通法规,酒后驾车是违法行为,严禁酒后驾车。
二、各单位在册专兼职驾驶员必须与公司运营管理部签订《安全驾驶承诺书》。对租赁车辆驾驶员,责任单位应督促、监督其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驾驶承诺书》,明确承诺拒绝酒后驾车等违法违章行为。
三、公司员工有酒后驾驶公司机动车辆或酒后因公驾驶其他机动车辆的违法违章行为,一经查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凡因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的,除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外,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肇事者本人自行承担。
四、各单位所有车辆国庆节日期间要定点停放,因工作需要用车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公司行政用车必须经总经理同意。严禁公车私用。
五、广大员工特别是车辆驾驶人员要高度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观念,本着对对家庭负责、对个人负责的态度,时刻自警、自励,认真贯彻执行交通安全法规,坚决杜绝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确保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企业稳定。

2021-10-29 09:34:54 回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消防部队集中开展酒驾问题教育整顿活动实施方案》通知精神,不断筑牢全体消防官兵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意识,践行“饮酒不驾驶,驾驶不饮酒”的承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避免伤害他人和被他人伤害,共创和谐、有序、规范的交通安全环境,3月30日,万安县消防大队组织现役官兵、合同制消防员及消防文员共同签订《拒绝酒驾承诺书》。  在承诺书中,全体签订人员承诺坚决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及部队管理规定,服从管理,安全驾驶;坚决做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保证不在我身上发生饮酒或醉酒工作和驾驶的行为;积极宣传“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向战友、朋友和亲人宣传酒驾的危害,主动劝阻他们远离酒后驾驶;保证做到班前、班中不饮酒,严格遵守部队“五条禁令”。坚决杜绝发生酒后骑车、开车和醉酒闲逛的行为发生。  通过开展签订《部队拒绝酒驾承诺书》这一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到自觉维护法纪,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推动部队纪律作风建设,切实维护消防部队良好形象。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司内各单位:
根据安通服等上级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在全国广泛开展治理酒后驾车专项行动,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车辆安全管理,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严历打击酒后驾车行为,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切实做好“保安全、促和谐”活动,现就加强公司车辆安全驾驶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公司所有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全体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道路交通法规,酒后驾车是违法行为,严禁酒后驾车。
二、各单位在册专驾驶员必须与公司运营管理部签订《安全驾驶承诺书》。对租赁车辆驾驶员,责任单位应督促、监督其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驾驶承诺书》,明确承诺拒绝酒后驾车等违法违章行为。
三、公司员工有酒后驾驶公司机动车辆或酒后因公驾驶其他机动车辆的违法违章行为,一经查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凡因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的,除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外,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肇事者本人自行承担。
四、各单位所有车辆国庆节日期间要定点停放,因工作需要用车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公司行政用车必须经总经理同意。严禁公车私用。
五、广大员工特别是车辆驾驶人员要高度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观念,本着对对家庭负责、对个人负责的态度,时刻自警、自励,认真贯彻执行交通安全法规,坚决杜绝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确保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企业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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