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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管理人申请破产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管理

ask****080 黑龙江-大兴安岭 行政诉讼咨询 2021.10.27 22:20:49 315人阅读

清算管理人申请破产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管理人是否是否还有权作为主体主张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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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区别具体如下:
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2、机构功能不同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3、组成成员不同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5、法律责任承担不同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2021-10-27 22:36:49 回复

没有法律规定,根据本人的了解国有企业一般3到6年,私营企业且不需要政府补助清算资金的一般1到2年就可以清算完毕。

破产清算申请书执转破 :
申请人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
  被申请人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
  申请目的
  请求你院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向你院提交了 民事判决,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申请人请求你院对本案进行强制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向你院提交了某年某月的资产负债表,该资产负债表显示其全部资产仅为某元。在被申请人股东于某年某月制作的“某有限公司清算报告”显示:公司部分小额债务已无法清偿。因此应当可以认定被申请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gt;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请求你院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此致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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