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中难以确认被执行人个人财产份额
为了防止夫妻恶意串通逃避债务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法院可对夫妻共有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控制性措施,夫妻双方再通过协议分割、析产诉讼或申请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方式,确认被执行人享有的财产份额以供执行。然而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夫妻离婚时才会作出共有财产分割协议或提起析产诉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几乎不会作出财产权属约定,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处于交织状态,往往难以确认个人财产份额;且纵观司法实例,很少出现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案例,因此司法实践中,确定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享有的财产份额存在困难。
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
通常民间借贷多以夫妻一方名义借款,诉讼时亦只判决一方还款,进入执行程序后,部分申请执行人为减少诉累、加快执行兑现,会直接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然而,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执行程序不得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毕竟在执行程序中,民事主体不享有审判阶段诉讼答辩的权利,此时追加被执行人相当于直接确定其负有义务,将会损害被追加一方的权益。因此,即便申请执行人主张借款为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亦不可行。
以上是对遭遇查封夫妻共同财产执行难的回答。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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