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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已经协议离婚,有套婚内共同房屋没有分割

ask****848 四川-成都 离婚咨询 2017.07.24 23:38:26 61人阅读

双方已经协议离婚,有套婚内共同房屋没有分割,离婚协议说这房子以后留给娃娃,现女方要求分割,而且目前贷款全部由男方个人承担。结婚以后男女双方经营一超市,男方出资12万,女方出资13万,该超市最后以亏损收场,女方说亏损全部由男方承担,女方13万并没有少,全部亏损约十万。后男方将其老家土地以十万价格转让给其母亲,该十万加上女方婚内工资六万和转让超市剩余的十三万共同买一套房屋,双方共同所有。婚内有一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承担教育费和医疗费一半,单独承担孩子教育保险,离婚协议写的给1000生活费,给了7个月以后,女方不顾男方及女方父母反对,坚持送孩子去寄宿学校,男方做出退步,声称只要不送寄宿学校,男方承担孩子原幼儿园的全部书学费,且男方认为女方从未照顾过孩子起居,孩子都有女方父母照顾,与女方父母商量每月给予女方父母600作为孩子的生活费。男方婚内几乎承担所有家务。结婚到离婚,男方承担了家里所有的有开支,而女方上班所得工资从未拿出来过,这才有前述买房子的工资6万元。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约7万,均可提供证明。因女方个人不承担家庭开支,女方以没有见到钱为由拒不承认男方承担的开支。述求,第一,生意亏损由男方主张,女方配合,那亏损是否应该共同承担?女方工资是否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孩子教育如果女方未和男方商量单独做主,男方可否拒绝支付教育费和生活费?第三,如果重新分割,原签订的离婚协议还有法律效力吗?会怎样分割该房产?第四,孩子归女方抚养,如果双方都主张房子所有权归自己,法院怎么判决?第五,男方不主张变卖该房产,法院是否会强制执行?第六,女方与各种理由长期拒绝夫妻生活,前后达三年之久,男方是否有权要求赔偿?男方承担家务过重可以主张女方家务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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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7680条

你好,
首先你们已经离婚,并就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用约定清楚,关于孩子抚养权、抚养费用、教育费用我认为不存在争议,如果你生活确实困难,可以适当降低也可以;
其次、关于重新分割约定归孩子的房子,一般情况夫妻已经约定清楚,任何一方不得反悔,那么一般情况是不会得到支持的;再次、婚姻期间双方的工资收入、共同经营的铺面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最后,你的问题相对比较复杂,如果有需要可以电话联系我或者加微信咨询。

2017-07-25 08:05:40 回复

离婚后双方共住一套房屋,一方分割一般不以拍卖形式处理。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r(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r(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r(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r(四)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r(五)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离婚后双方共住一套房屋,一方分割一般不以拍卖形式处理。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r(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r(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r(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r(四)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r(五)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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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需根据以下情形处理: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2024.10.16 144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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