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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课文没背,被罚写,能举报老师?

ask****044 山西-吕梁 刑事立案咨询 2021.10.06 21:37:46 315人阅读

因为课文没背,被罚写,能举报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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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当地教育局的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教师常见违法行为:
(一)体罚学生。
虽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近年来一直在强调禁止体罚,但体罚现象依然存在于教育教学实践中。体罚行为既包括教师殴打学生、命令学生互相殴打等直接体罚,还包括罚学生长跑等变相的体罚行为。《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都规定教师不能体罚学生,教师体罚行为给学生的伤害若达到一定程度,教师甚至有可能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二)侮辱学生。
对学生进行侮辱的行为是一种侵犯学生名誉权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讽刺、侮辱、谩骂学生,致使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受到伤害。
(三)侵犯学生财产权。

2021-10-06 21:57:46 回复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本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做法”。中国人民银行《现钱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限定: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钱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因此,任何公司、单位把公款存在财务人员或者其他个人的个人账户上,都是违背限定的。对于公款私存的问题,按照《现钱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十三)款限定:“将单位的现钱收入以个人储存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本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公款私存的法律解释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做法”。中国人民银行《现钱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限定: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钱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因此,任何公司、单位把公款存在财务人员或者其他个人的个人账户上,都是违背限定的。对于公款私存的问题,按照《现钱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十三)款限定:“将单位的现钱收入以个人储存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一,父亲的名字写在当事人的户口本上,当事人是户主,只要父亲符合一定的分户条件,是可以分户的(比如有单独的房产等),具体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要求为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分户应按如下规定办理:  
1、公民分户的标准是一家虽同居一处,但经济独立,分别生活,可以分别立户。  
2、分户的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单元楼房的分户仅限于离婚分户,筒子楼的分户按平房分户办理。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1)一家同居一处,因结婚单独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2)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4)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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