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请问涉嫌挪用资金应该怎么样处理,我哥哥前段时间被别人揭发了,现在被检察院带走做调查了
所谓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人员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行为。
何谓“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即为“数额较大”,但是,为进行非法活动而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即为“数额较大”,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从你陈述的情况看,只要数额、期限符合,是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的 。其实,你对此已意识到了,不然不会用“东窗事发”这个词。如果到时领导不承认,你肯定要负全责的。
对于犯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
一、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数额较大,三个月内归还,但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数额巨大或者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看完这个,你就应该明白什么叫涉嫌挪用资金罪了吧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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