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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求呢?

游* 贵州 其他咨询 2008.08.18 12:57:41 901人阅读

各位律师
   没有与公司签定书面合同。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我父亲在朋友的介绍下到A公司干活,贴1米2高的墙裙砖,按10元每平方米,为了抓时间。我父亲便与我母亲,我妹弟,还有我一切去干活,干了半个月后,由于工地上在拆脚手架,地上到处都是脚手架,我母亲不小心踩在上面摔到在地,后经诊断为卢内出血,治疗终结后经鉴定为7级,请我我母亲与公司属于什么关系。 
   假如属于承揽合同,我父亲又没有任何法定资质。
  1、是不是可以根据合同法建筑法来判定合同无效呢?
    2、判定合同无效后我们又可以按照什么关系要求赔偿呢? 
  3、我们是不是可以以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赔偿呢?
  还是以后面的: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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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南-郑州 咨询解答:504条

不按承揽,也不是雇佣关系。但可以得到赔偿。工地对你母亲的受伤富有责任。找律师,会告诉你怎么赔。

2008-08-18 13:00: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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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雇主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目前我国还存在其他形式的劳动用工形式,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雇佣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责任。这是因为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特定的人身关系和利益关系,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是为了雇主的利益,根据利益与风险一致、风险和责任一致的原则,雇主理应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三款对此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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