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宅基地面积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说的基本正确了。商品房在施工竣工前面积都按建筑面积计量规则计量(都算一半),规划局也是按我俩设计的建筑面积计量规则要求的。等商品房竣工之后,房管局会按照房屋法的建筑面积计量规则再次计量建筑面积。比如底层公建的外墙轴线外部分需要拿出来参与公摊,比如配电室、管理室等等。这些在设计阶段都是不予考虑的。所以,当房管局如果因阳台的计量分别而导致了容积率的差异,是不影响规划报批时候的数据的。规划部门也不予以修改。至于房管局在阳台封闭问题上要怎样计量面积问题上,各地可能有所差异。以我俩这里为例。封闭阳台是算全面积的,不封闭阳台算一半面积。
你好,对购房合同的测绘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如果在购房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则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执行。若无明确约定的,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要求开发企业退还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如买受人不退房,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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