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的权利。而头发是人身的一部分,是由公民自己支配和控制的。学校的规定直接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侵害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利。)由于学校的规定和我国宪法的第5条相抵触,故此,学校还违反了我国宪法的第5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学校是肯定没有权利的. 民法规定公民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 身体权是指保持人身体的完整性的权利.如头发,指甲的完整性不受他人的侵害. 头发是人身体的一部分,学校强行让学生剪头发的行为是触犯了民法关于公民身体权的。所以学校是没有权利的!如果学校拿出一些地方规定也是没用的,也是违反法律适用原则。民法是我国民法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一切关于民法方面的以后规定都不得与本法冲突。更不用说地方法律了! 在民事上说的话,造成了学生的精神损害,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刑事上说的话,那要看造成了什么后果,老师的动机是什么及影响恶劣不恶劣,单从你所说的随便剪头发不构成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构成要件. 可要求学校对老师进行处分,可要求学校对学生进行赔偿,也可要求派出所对老师进行治安处罚.
老师没有权利强制剪学生头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 第四节 人身权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第一百零三条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五条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也就是说,公民的人生权不得被侵犯,但是如若学校老师剪头发的行为没有对学生造成身体或名誉上的伤害则不可以被起诉。学校强制剪头并未侵犯学生的人生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又称身体自由。学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强制不受法律制裁,但是如果超出范围,则应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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