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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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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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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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对贪污罪犯罪主体的回答:
根据我国的新刑法规定,犯罪主体按照是否是自然人,可分为自然人、主体和法人主体;按照是否要求有特定的身份作为犯罪的主体的特定条件,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贪污犯罪主体应该是属于特殊主体。贪污犯罪主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特征: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犯罪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主体是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专业解答贪污犯罪案件中,共同作案不一定都需要特定身份。即使一方不是国家公务员,只要与公职人员有预谋地实施贪污,或者非公职人员明知同伙贪污仍协助策划,都可能被认定为贪污罪的共同作案者。
专业解答贪污罪共犯并不限于特定职务或职业身份的人。任何人要是和贪污主体一起商量,有意参与贪污行为,就算没有特定职业身份,也可能被认为是共犯。共犯之间一般有共同的犯罪意图和行为。贪污共犯必须知道别人贪污才选择参与,比如提供帮助或教唆,这会让他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业解答贪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但可以构成贪污罪的共犯。比如,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再比如,非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仍协助或者参与策划的,也可能被视为贪污共犯。
专业解答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三百八十二条明文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应包含国家公职人员及接受国家机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特定组织指派承担管理、运营国有资产职责的人员。这些主体所具备的特殊性在于,他们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或负责管理、运营国有资产的过程中实施了贪污行为。因此,可以明确地说,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那些拥有特殊身份的人。
律师解析 工人身份的仓库管理员是不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的。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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