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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有关于2017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是怎么解决的,有谁知道2017长治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怎么解决的吗?
解决纠纷的途径及方式主要有四种,主要依据《合同法》第1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合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向仲裁机构中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们必须知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次,如果不能进行协商,那么就收集好相应真实的证据来,对方所做之事是否符合《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合同》的规定。以上是关于南充土地承包政策2017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的解答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看作物权,并从物权保护的角度出发进行规定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此类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因为这些纠纷都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产生的争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承包合同效力纠纷,即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承包合同履行纠纷以及承包经营权的侵权纠纷。如发包方违法收回已经发包给农户的承包地;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不经承包人同意收回承包地或强迫原承包人放弃承包地搞土地流转。3、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在乡镇以及县级郊区的城乡交接地带,由于城市开发、城镇化、工业化与农户土地上利益的保护二者产生冲突,土地征用以及补偿和善后处理往往涉及多名承包户,此类案件处理起来比较麻烦。(二)、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该司法解释在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中享有的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并不必然延伸至第二轮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无法调整和处理,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不到位而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平等承包土地的权利,是属于社会政策层面的问题。其妥善解决有待于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强相关政策的落实。(三)、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该司法解释在第3款中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此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这是因为土地补偿费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经由国家征收行为而归于消灭的补偿,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者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根据本集体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民主程序讨论决定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的数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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