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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约定管辖:由原告所在地(现住所地)温江区人

ask****037 新疆-昌吉 个人债务咨询 2017.07.19 16:59:34 6人阅读

民间借贷约定管辖:由原告所在地(现住所地)温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情况1原告经常居住地是温江。 2原告户籍地在南充 3 原告真实意思就是在温江管辖 问题、1现住所地能不能推定经常居住地? 2现住所地如果是户籍所在地,那么上面约定管辖是不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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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管辖是有效的。

2017-07-19 17:3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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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债权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018-11-29 23:59:21 回复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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