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湖北法律咨询 > 宜昌法律咨询 > 宜昌合同违约法律咨询 > 帮同事询问下违约金发票名字的问题

帮同事询问下违约金发票名字的问题

湖北-宜昌 合同违约咨询 2017.07.15 18:23:06 50人阅读

你好,我公司和另外一家公司签订原料供应合同。因为市场波动因素,未等到合同开始履行,另外那家公司便终止了和我司的供应合同。因此,根据合同约定,我公司扣下了那家公司的保证金。请问这种情况下怎么开具发票?同时违约金发票名字怎么写?

其他人都在看:
宜昌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宜昌合同事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你好,你方公司因供应方未履行经济合同而收取违约金,这显然不属于应税行为,不准开具发票,供应方也就不需要取得发票。因此这种情况下,你家公司不用开具发票,因此违约金发票名字问题也就不用担心了。

2017-07-15 18:34:06 回复
咨询我

你好,一般情况下企业收取违约金是需要开具发票的。
法律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上述乙公司收取的违约金20万元,是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及营业税,也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因此乙公司不需要开具发票,只开具收款收据即可。但对乙公司来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销货方收取违约金。购销双方在交易过程会签订合同,合同一般会订立违约条款,违约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销货方向购货方收取违约金分两种情况:
  
(一)合同履行前违约。 如果购货方在合同履行前违约,双方最终并没有执行合同,则违约金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业务往来。由于没有发生经营行为,故不需要开具发票。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 如果购货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而合同内容属于应缴增值税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即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一般地,销货方要将违约金与货款一起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购货方,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综上所述,由于那家公司是在事前便违约,所以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开具发票,因此违约金发票名字也就无从谈起。

2017-07-15 18:25:06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