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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向大家咨询一下,卖淫嫖娼不能作为离婚索赔的证据吗?我最近在研究相关方面的内容,所以就一些疑问问问大家。
若要证明同居必须要有连续性的证据,以证明对方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仅仅一次卖淫嫖娼的证据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当事人在搜集证据时最好要找专业的婚姻咨询师作好咨询工作,制定行之有效的取证方案和诉讼方案,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有关卖淫嫖娼法律有哪些有关卖淫嫖娼法律的处罚程度与嫖娼者年龄和次数等有关,具体的手法还要看具体的情况。具体如下所述:1、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等,按以下量罚基准执行:2、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3、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4、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5、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6、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二、什么是卖淫嫖娼按照公安部司法解释,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等按摩服务,包括、、等)的行为。三、卖淫嫖娼确认方法据一线执法民警介绍,认定卖淫嫖娼,主要看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是否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如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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