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里约定由一方承担全部抚养费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但是,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如果承担抚养费的一方的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子女正常的生活学习受到重大影响的,子女可向协议约定无需承担抚养费一方要求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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