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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临村村民,非本村,2010年花20万买了临村五保户的房子,有合同,当时村长,书记和大队相关负责人都签了字,但没加盖公章,然后原房主腾房把房本交给我,但老房主已年近90,听人说五保户身故后房子归大队所有,公家无偿收回房子,那我那20万岂不是打了水漂,我想问一下真的是这样吗,望各位老师给帮忙分析一下,多谢!
解答如下,我国土地制度将土地所有权分为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两类;集体所有一般表现为以村为单位,土地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本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分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农用地一般以承包责任制方式家庭承包使用;建设地分企业用地由集体使用,住宅用地即宅基地,由村民以户为单位使用建房。非本村村民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也不能购买宅基地。即使本村村民也不能私下转让空白(无房屋)宅基地也应,否则无效。
解答如下,不可以。农村住房和所属宅基地属于集体性质,只有本村农业户籍人员才有资格享有。《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第八十七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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