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访是电视台采访其中一种手法,一般都用于揭发黑暗面的新闻,几乎不针对个人。如果你是被曝光对象,在公共场所的情况下,是不涉及到侵权的,只有涉及到个人隐私问题时,才受法律保护。 另外和你说一句 不管是电视台或者其他媒体,他都是政府的喉舌百姓的代理人,起到是纽带的作用,如果涉及到官司 ,你也很难打赢,不妨找个人谈,效果会更好,个人建议,你自己三思,呵呵。。
2017-07-06 12:06:58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法复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规定:“证据的取得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该批复中,对电视台记者暗访录像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没有说明。我们认为,电视台记者暗访属工作职务行为,其所录制的资料应该认定为是经合法途径取得的,因此,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确认其效力。请问这种理解是否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曾有批复认为,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此批复中并未明确规定从事某种特殊职业的人(如电视台的记者)可以例外,法律也并未赋予诗记者这样的特殊权利,因此电视台记者暗访取得的录像资料同样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记者暗访多是在当事人不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且有的记者在暗访时,会有自己的主观意志在其中,暗访取得的资料不一定是客观、公正的。但如果记者暗访取得的资料与案件其他证据材料同样能证明相同的问题,可以用来作为定案的参考。
2017-07-06 12:05:58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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