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江苏省盐城市有一套房,现在定居外地,那套房也就一直空置着,前几天家里打电话来说,收到法院传票,说被告了。。。我也没说过不交,当初买房留的号码也都是家里老人的电话,物业打电话他们也都说等住进去一起算。。。没想到还出这档子事。。。那请问一下像这种情况物业费应该怎么缴纳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主要义务之一。但如果业主有正当的不交纳或少交纳物业费理由,人民法院亦予以支持。对于房屋长期空置,业主应当注重日常交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票据的保管,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17-10-10 16:56:49 回复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限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交纳物业服务花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商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花费的,从其商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职责。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花费由建设单位交纳”。开发商通知业主解决入住手续时,证明房屋已经能够使用,即房屋能够托付业主,在此期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签订,物业公司也开始实施管理,此时业主就对房屋有事实上占有、使用的权利,并享受物业服务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至于业主由于某种原由未事实上寓居,则不影响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所以业主的空置房也应交纳物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纷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服务公司已经按照合同商定以及相关限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借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0-12-24 18:23:34 回复律师解析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
律师解析 1、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律师解析 1、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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