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与债权人拿已签有第一担保人签字的合同让第二担保签字,第一担保人未到场,两担保人并不认识,债务人与债权人未告知前三已有债务关系(第一担保人已向债权人借款,债务人也已向第一担保人借款)的情况下第二担保人签字担保,后与债权人通话询问才知情,有录音录像。 请问第二担保人有效吗?
来谈三个问题:一、担保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因为你只是仅仅提供了户口本与身份证的复印件。告诉你: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人为之向被担保人的相对人(债权人),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担保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在被担保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承担约定法律责任时:按照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如此怎么能表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承担或者与被担保人共同连带承担履行债务或其他的法律责任。呵呵,后果很严重。三、你的这种情形要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从你讲得情况看,担保是不能成立的。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证明担保的存在。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没有签什么担保合同的字,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018-12-07 02:32:49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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