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可见,对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该债权文书经过了公证机关合法有效的公证;二是该债权文书被公证机关依法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三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四是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结论
在地域管辖方面,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在级别管辖方面,应当参照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来确定。
以北京为例,级别管辖方面的规定主要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
因此,北京应根据上述两个规定按照金额不同向区、县人民法院及中级法院申请执行,高级法院不再受理执行实施案件。
另经咨询北京法院法官,提请注意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公证书中对执行法院的管辖进行约定,而其约定并不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该类约定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应属无效,不能以其约定来确定执行法院。
(二)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
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高级法院不再受理执行实施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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