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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西超生罚款有怎样的规定呢?

四川-绵阳 结婚咨询 2017.06.25 18:29:30 1033人阅读

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文件,在江西超生罚款有怎样的规定呢?速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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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如果是计划外生育的需按以下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
3.5倍征收;
(二)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查实,进行了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后,再怀孕生育的,按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四)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
第七条 未达到《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间隔期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妇女年龄未达到25周岁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二)生育妇女年龄为25—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40%征收;
2.间隔期达到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3.间隔期达到2周年、不满3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20%征收;
4.间隔期达到3周年、不满4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第八条 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从第二胎开始,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六项规定标准的2倍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九条 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对非法收养人,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计划生育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计划外生育的具体情形,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 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当事人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分别按各自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一条 计划外生育子女3个月以内未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的,属于隐瞒计划外生育行为,对计划外生育的双方当事人,按应缴数额的110%征收社会抚养费.

2017-06-25 18:43: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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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例情况属于江西超生罚款生育的,即俗话所说的超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计划外生育: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
(二)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但未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生育的;
(三)未到法定婚龄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重婚生育的.
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计划外生育的,应当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二)属农民的,5年内不得享受集体福利.

2017-06-25 18:31: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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