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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孩子抚养权等相关问题

138****9891 四川-成都 子女抚养咨询 2017.06.23 10:29:05 173人阅读

1、离异10年,有一男孩,今天13岁,去年孩子父亲过世,根据遗嘱其妻子抚养孩子,她也一直说要抚养孩子,孩子的婆婆爷爷也放弃财产的继承了的,她妻子是叫我去办理放弃抚养等手续,我自己有了孩子,能力也有限,答应她的条件只是暂时没去办理,现在孩子不认真读书,她叫我带回去。我现在该怎么办呢? 2、要放弃孩子的抚养权我是不是要写什么东西,请律师送达什么的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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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1488条

你好,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2017-06-23 15:53: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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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一般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权益和男女双方的情况进行判决,如果你想争取孩子抚养权,建议搜集自己有利于抚养孩子的证据,例如有稳定的收入,较高的文化水平等。关键的是把孩子接到自己身边照顾。对方如果同意离婚的话,双方可以直接到当初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建议委托律师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建议搜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这样有利于法院判决离婚。

2018-11-14 04:48:43 回复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8698条

你是什么身份?前妻?

2017-06-23 12:03:12 回复

【法律意见】夫妻协议离婚、一方写承诺书主动放弃孩子抚养权,是无法律效力的。因为,抚养子女也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无权放弃抚养的权利义务的。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承担,即使已经有协议或判决,也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不继承财产可以不偿还债务。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被继承人的财产应该是先还债的,如果被继承人的财产资不抵债,可以放弃继承,就不会有债务问题了.
另外,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依法清偿债务。这一规定是保护老幼病残等人分得遗产的权利,应当优先于清偿债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不给抚养费,不构成遗弃罪,不给抚养费属于民事案件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原因:根据以下4种情况可以看出,拒绝给抚养费和遗弃罪不是同一个概念,拒绝抚养可以起诉要求承担,遗弃罪是在抚养过程中,产生的虐待和伤害。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2、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 3、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舆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4、因此,同遗弃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助于造成一个少有所养,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保护妇女、特别是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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