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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试案例的司法解释

吴** 安徽-宿州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5.30 19:35:49 408人阅读

代替考试案例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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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关于代替考试罪司法解释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项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款所规定为替考行为,即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那么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究竟有哪些
目前刑法未予列明具体包含哪些考试,最高人民法院也尚未出台司法解释予以说明。但据统计,“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有十几种,包括高考、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公务员考试等。而英语四六级等部门规章、文件设立的考试,不在“替考罪”的范围。

2021-05-30 19:37: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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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 代替考试罪案例分析

    专业解答自替考行为入刑以來,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因代替考试而被科处刑罚的案例不少,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中替考现象比较严重,11个案件中有6个,约占所选取案例的4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安全法律法规教育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专业校考和研究生入学考试各一例,分别约占所选取案例的9%。

    2024.07.04 2305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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