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举例:上诉人:生于,县人,文化程度,工作。上诉人:生于,县人,文化,
被上诉人:
关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县人民法院(2011)小法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现依照《民事诉讼法》147条之规定,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照查清死亡之原因,分清责任,依法改判。
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改判。法院直接引用“交通认定事故书”的认定来判断是错误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是法庭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法定证据,2004年《交通安全法》第73条已经明确为证据的性质,尽管2009年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有异议的,可以自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是“可以”不是“应当”;是“复核”而不是“复议”。别人“朝中有人”,明明知道“复核”已是一样的结论,有不能打行政官司。和不直接进入民事程序。
交通事故认定是仅仅是一种具备鉴定结论性质的书证,需要综合各方面的情节来确定最终效力,而不是直接予以认定,要审查它是否具备证据的特征,既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如果具备证据的特征,既可当书证采信。反之,则不予采信。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而作为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本不 符合证据的客观和合法性。
一事程序不合法,发生事故的地方时乡道,没有多事车辆来往,在能认定是哪里人,离事故现场很近的情况下应等死者家属来后才移动现场。然而本案在死者家属不在的情况下,移动了现场。并且违反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着急各方当时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身恶证据不得公开。当时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而作为本案是小金交通大队于2011年8月4日把认定书制作好后 ,8月5日直接通知当时人来拿,而死者家属8月5日拒收。后来,为了法庭能够立案才于9月2日去拿的。
二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认定书上记载:“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侧翻时与相向驶来的驾驶的川农牌拖拉机会车 ,摩托车侧翻。倒于拖拉机驱动与货箱之间、正三轮摩托车与脱拉机货箱发生擦挂。造成死者头部被拖拉机左后轮辗压当场死亡”。这一句话自相矛盾,语意含糊。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被拖拉机辗压的确。一种可以理解为自己开车发生侧翻倒地后,拖拉机采取制动措施不及时才被产呀致死。另一种可理解为拖拉机与三轮车发生擦挂致翻倒地被辗压致死。总之死者三轮车侧翻原因不明。
三是使用法律部正确、划分责任不公正。
首先,无证驾驶无牌照的小四轮严重超载,在七 八米远的地方发三轮车驶来,没有采取有效的制动措施;
其次:肇事者驾驶的小四轮严重超宽才导致三轮车与小四轮发生刮擦导致三轮车侧翻。
最后:肇事者违反了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6条、第48条的规定拖拉机在弯道上的时速不能超过30 公里且上行车连先行。因此怎能认定造成此次事故被上诉人没有责任呢?因此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的规定来处理此案时错误的。小金县交通大队的认定是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法院又怎能直接采纳该证据呢?!被上诉人承认是三轮车侧翻在前,后被驾驶过来的小四轮拖拉机辗压致死。难道别人的车侧翻在你的道上,你就理所当然的把别人致死?更何况你小四轮拖拉机没有行驶证连上路的资格都没有!既然你练上路的资格多没有又何来交通事故!辗四的是一个人,不是一只鸡,更何况辗四一只鸡你还要赔偿!
综上所述,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发廊女错误,望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呈: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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