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也不因未支付无抚养、教育费而消失。探望权应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如果行使探望权有损子女的健康成长,直接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暂时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在这种情形消失后,应申请恢复探望权。探望权的消失有下列三种情况:
一、被探望人死亡
二、探望权人死亡
三、被探望人成年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中止这种权利的行使。探望权人自动放弃探望权,由此而产生对子女身心健康的影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子女都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探望权人滥用探望权造成子女身心健康的损害,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或子女都有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
专业解答探望权次数通常需双方协商,考虑便利性等因素,一般每月两到三次。法律未规定具体次数。如双方无法协商,法院将裁决。探望应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如有不利于子女的情况,法院可暂停探望权。十岁以下孩子不愿接受探望,另一方可请求法院暂停探望权。除特殊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剥夺对方探望权。
专业解答探望权的频率一般法律规定为每周一次,总计每月四次。但这并非固定不变,双方可协商调整。协商时应充分考虑孩子的日常生活和学习需求,以确保其权益不受损害。因此,建议以每周一次为基准,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探望次数,以达到既符合法律要求又满足孩子成长需要的最佳效果。
专业解答探望权的频率一般法律规定为每周一次,总计每月四次。但这并非固定不变,双方可协商调整。协商时应充分考虑孩子的日常生活和学习需求,以确保其权益不受损害。因此,建议以每周一次为基准,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探望次数,以达到既符合法律要求又满足孩子成长需要的最佳效果。
专业解答探视权的次数在每个月并不固定,通常在每周至少两次到最多四次之间。具体的探视时间和形式,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是鼓励离婚夫妻通过协商来决定。如果无法达成一致,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审判机构将考虑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并做出适当的裁决。
专业解答关于孩子的探视权次数,法律未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法庭通常判决每月允许父母探望孩子两至四次,但也可由父母协商。必须考虑孩子的日常生活和学业,不得干扰其正常作息。若协商不成,法院将依法裁决。一旦确定探望时间,抚养方不得阻挠。
律师解析 探视权一月几次,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律师解析 对于孩子探视权,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情况不一样,法院的判决会不一样,没有探视次数的法律规定。 对孩子行使探视权一般以协商为主,双方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来定,不能太多。具体方式在离婚时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探视权规定一个星期一次,一个月也就四次,但这不是绝对的,探视权的行使方式以及时间双方可以进行约定,约定时要考虑孩子的生活时间以及学习时间,所以一周一次为宜。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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