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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股权激励律所

王* 广西-梧州 公司经营咨询 2021.05.23 09:17:27 332人阅读

泸州市股权激励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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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项目的顺利推行,除了与老板的决心、企业发展、方案细节设计、落地实施等息息相关以外,还与股权激励定价存在紧密关系。股权激励定价决定着激励对象获得股份的成本,因此往往决定着激励对象的参与意愿,同时也决定着激励对象未来的股份收益。
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必然存在关于股份数量、价格、条件等等方面的分歧,因此从心理层面来讲,股权激励价格的具体设计是股东和员工心理博弈的结果,如果双方没有共赢的意识,很难促成统一。实践中不乏因定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股东认为公司的发展非常稳健、未来的发展明显可期,或者认为以较低的价格授予员工股份,对于原股东来说成本过高等等,因此在股份定价上倾向于以更高的价格授予股份而激励对象认为价格过高,体现不出股东的诚意,激励力度不足等等。
股权激励的定价,有标价和出价的区别,标价即股权激励的每股价格公司估值÷总股本,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总股本即注册资本,因此标价的关键在于公司估值的确定。
对行权价格的确定,企业常见的方法有资产基准评估法、净现金流量折现法、模拟股票上市定价法(市盈率法)、市场评估定价法和组合定价法五种。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2021-05-23 09:18: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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