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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扣车期限
行政处罚罚款交纳期限为十五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你好,关于行政处罚扣押期限是:因案情复杂等情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延长查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批准。 (3)封存物品时,应当使用《封存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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