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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限定(试行)》第85条所限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够清偿债务时,即使奏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受职责,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职责范围内的财产。在该案中我俩能够明显地看出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是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出现的,能够视为执行保证,因此依据上述条款能够直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021-05-21 15:21:0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