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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关于不当得利的概念是怎么样的

张* 陕西-汉中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5.21 04:51:45 395人阅读

民法总则关于不当得利的概念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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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民法总则关于不当得利的概念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之债的概念:不当得利之债是债的种类之一,因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点:(
1)必须是一方受益。(
2)必须使他方受损。(
3)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受益必须是无法律上的根据。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对方没有合法根据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债务人则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既可能是行使不当得利的人,也可能是其继承人,还可能是第三人。受益人在履行返回义务时,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如果原物返还已不可能,则应偿还其价额。不当得利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不合理,不正常的现象。法律确认不当得利之债的目的,是为了使这种不正常的关系恢复到正常的状态,从而维护社会正常的财产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021-05-21 04:52: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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