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的义务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仓储合同保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给付仓单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仓单就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也是仓储合同的组成部分。
2、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4条规定,保管人在接受存货人交存仓储物入库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3、危险通知义务。在遇到以下情况的,保管人有义务通知存货人。如果因为情况紧急,保管人来不及通知存货人,应当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仓储物的安全,事后仍有义务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4、对仓储物实行储存和保管的义务。
5、返还仓储物的义务。合同期限届满或因其他事由合同终止时,保管人应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或存货人指定的第三人,不得无故扣押仓储物。
6、允许存货人检查和采取样品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银行实施储蓄实名制后,许多人都认为:以谁的名义存款,该笔存款就归谁所有,他人既无权拥有也无权动用。这种理解显然是片面的。法律规定:在双方没有财产约定的条件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即结婚后,夫妻各自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所得,不管是由谁掌管,也不管以谁的名义存入银行,都归双方共同所有。可见,以夫妻一方名义存储的银行存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在领取存款的时候,只能由存储一方去办理。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银行实施储蓄实名制后,许多人都认为:以谁的名义存款,该笔存款就归谁所有,他人既无权拥有也无权动用。这种理解显然是片面的。法律规定:在双方没有财产约定的条件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即结婚后,夫妻各自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所得,不管是由谁掌管,也不管以谁的名义存入银行,都归双方共同所有。可见,以夫妻一方名义存储的银行存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在领取存款的时候,只能由存储一方去办理。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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