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如果如果分析聚众斗殴罪指控的证据,发现被告人是一般参加者的,可以做相应的无罪辩护。
情节上辩护的关键,是被告人在聚众斗殴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与首要分子的区分很容易,只要不是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即可;与积极参加者的区分是难点,尤其是与积极参加者中的从犯区分更是难上加难――这要充分考虑“事有始终、物有本末”,把握案件的全程始终、把握被告人与犯罪工具的本末。
证据上辩护的关键,是全面、细致审查、判断、运用全案证据间的印证与矛盾关系――十几遍甚至二十遍研究卷宗证据、反复通过会见被告人考查案件细节都是重要的案头工作。
关于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轻微打架的行为,可以做如下辩护:
1、聚众斗殴罪的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6条规定:“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只要是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并且不符合《刑法》13条但书的,即可追究其刑事责任,不以致人轻微伤、轻伤为要件。
2、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
轻微的打架行为,有可能是故意伤害行为,但故意伤害行为只有致人轻伤以上才涉嫌犯罪。
如果分析聚众斗殴罪指控的证据,发现犯罪性质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的、并且被告人未致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可以做犯罪性质的无罪辩护。
区分的关键是,故意伤害罪的特征是单纯的、单方的伤害行为;而聚众斗殴罪无论是“聚众斗”还是“聚众殴”,被告人都有“互殴”的故意。
3、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
轻微的打架行为,也有可能是寻衅滋事行为,但寻衅滋事行为如果不持械又未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只有致人轻微伤以上才涉嫌犯罪。
如果分析聚众斗殴罪指控的证据,发现犯罪性质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并且被告人未致被害人轻微伤以上的,可以做犯罪性质的无罪辩护。
区分的关键是,寻衅滋事罪的特征是“无事生非”,而聚众斗殴罪的双方往往在行为前存在一定“矛盾”,也就因为这种矛盾,才发生了有一定预谋的聚众斗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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