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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乙方当时中标价为2200万,采用组合定价的方式投标。。最后审计部门初步审计下来只有1400万原因是因为当地出了一个政策黔建施285号文件,但是与甲方签订合同内容并没有明确注明最后结算用此文件来结算。因我一直不签字结算报告,所以审计公司不愿意出示最终结算报告。请问这类官司怎么打。
财政部、原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结算书后28天内进行审核。《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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