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在我国,目前审判实践中的态度是:有条件地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承认事实婚姻。尽管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如果经过确认,法律上将事实婚姻视为一种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予以保护。
但是事实婚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不含2月1日当天)之前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该日期之后,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才能确立夫妻关系。
(2)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必须都已经符合《民法典》关于结婚条件的要求,即
1、双方自愿结婚;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3、都没有配偶;
4、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5、没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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