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41条2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交安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作了规定,包括四种:一是警告,就是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不再重犯的一种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比较轻微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二是罚款,是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惩诫的一种财产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在5元至5千元之间,这是一种适用比较广泛的处罚。三是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这是一种剥夺违法驾驶人员驾驶资格的行为罚,也有称之为能力罚。主要适用于严重违章的驾驶人员。四是拘留,是一种剥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人身自由的处罚。适用于极其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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