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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的职能是什么?清算组主要职责是什么?

吴** 重庆-奉节县 公司解散咨询 2021.04.02 16:09:26 329人阅读

清算组的职能是什么?清算组主要职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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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清算组有主要以下职责:
(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八)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或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批准执行。
(十)、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十一)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十二)对破产企业于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申请追回财产。
(十三)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十四)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十五)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2021-04-02 16:10:2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清算组主要职责是什么
清算组有主要以下职责:
(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八)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或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批准执行。
(十)、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十
一)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十
二)对破产企业于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申请追回财产。
(十
三)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十
四)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十
五)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清算组有主要以下职责: (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八)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或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批准执行。 (十)、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十一)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十二)对破产企业于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申请追回财产。 (十三)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十四)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十五)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 人民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二、清算小组的职责 清算组织是指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的一种临时性机构。根据《条例》规定,清算组织在审批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接管与维护 确定拟注销单位的留守人员;接收拟注销单位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印章等;保管好所接收的财物;处理拟注销单位职工有关事宜;以清算组织名义继续进行必要活动,包括履行拟注销单位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合同或予以解除等等。 (二)资产清理、计算与分配 清点财产,分类登记造册;核实拟注销单位申报的债务;清收拟注销单位的债权,无法收回的,应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根据需要委托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财产进行评估、审计;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制作清算报告。 (三)其他工作 负责有关内勤工作;适时提请召开债权人会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监督;对被整体接收的事业单位,与接收方办理有关的交接手续。 清算组织以自身名义依法从事必要的民事活动,在完成规定的工作后,宣布撤销。 清算组织向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在清算中,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清算组织的决定有异议且无法协调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清算组织的组成由主管部门商同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决定,视需要其成员可以从审计、国有资产、税务、土管、银行,、中介服务组织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组长由审批机关商举办单位指定,主持与协调清算组织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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