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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提前通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刘** 江西-宜春 经营管理咨询 2021.04.02 10:55:25 306人阅读

临时股东大会提前通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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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股东基本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基本的权益,常规和临时的股东大会的提前通知都是法定强制的事项,即提前通知不能免除。股东大会的通知日期是公司法规定的,没有给企业自主权。但是实践操作中,如果
①公司未上市,
②全体股东审议通过的股东大会决议,
③该决议豁免了董事会的提前通知义务。那么,未提前召开股东大会并未损害任何股东利益,监管机构也是可以理解的。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常是由于发生了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无法等到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而临时召集的股东会议。  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世界主要国家大致有三种立法体例:列举式、抽象式和结合式。我国采取的是列举式,《公司法》第101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1-04-02 10:56:25 回复

股东大会的表决环节是上市公司股东行使权力、表达意思的重要一环,新修订的《公司法》在这个环节更有重大突破。新《公司法》首次引入了累积投票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上述条款有关累积投票制是对传统的“一股一权”表决原则的突破,该制度始于美国依利诺斯州1870年所制定的《公司法》,后为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立法所采用。通过累积投票制,在制度上增强了小股东选举董事和监事的权重,一定程度上平衡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成为保护少数股东的一项重要措施。
该条款为任意性规范,由公司章程约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
此外,《股东大会规则》总结监管经验,增加了网络投票制度的相关规定。中小股东要想利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保护自身权益的根本基础是他们必须参加股东大会,现实是中小股东参会的比率非常低,参与成本高是重要原因。网络投票制度能大幅度降低中小投资者出席股东大会的成本,提高他们参加股东大会积极性。由此,现场开会是基本要求,非现场参与可以作补充,较好地兼顾了公司和股东双方的需求。
鉴于提请审议的提案经过充分酝酿,并予以公告,现场修改提案难以得到充分讨论,不能保证得到相关专业论证,部分股东也无法在短时间内作出合理判断,《股东大会规则》特别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东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有哪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由此可见,股东要行使其退股的权利,必须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种情形都属于公司存续期间很难出现的情形。除上述三个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股东想退股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股东出资瑕疵
股东出资瑕疵表现为出资不足、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作出裁定的条件是:
①公司无财产履行债务或其财产不足以履行债务;
②有证据证明股东出资瑕疵的事实;
③股东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是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余额且不超过其出资瑕疵的数额。
二、公司人格形骸化
法人人格形骸化的公司一旦公司不能偿债,百般推托或者百般躲避,即使公司有财产,也早已转移到股东个人甚至于父母、子女等与公司无关人员的名下。
三、滥用一人公司人格
公司股东有滥用公司人格情形或者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可以要求股东举证证明公司财产于个人财产。若股东拒绝证明或者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四、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
股东利用职务便利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返还原物或者损害赔偿。承担责任的范围是转移、隐匿、侵占公司的财产范围或同等价值。
五、不履行清算义务
由于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清算义务而造成公司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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