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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成员应当具备哪些要求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具备哪些条件根据《业主大会规程》,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4、有犯罪行为的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7、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物业管理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需要符合哪些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成立之前,是由开发商负责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并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要是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者自第一位业主入伙之日起满2年的,开发商或其委托单位就应当及时告知该区住宅主管部门,6个月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而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则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有些小区是分期开发,如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经过已入住半数业主的申请,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而临时业主委员会则具有与业主委员会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因为担任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除主任可以是专职的以外,其他委员都是,而且是义务地为广大业主服务,所以经常被视为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事。那么,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就应当是既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又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时间的人(不同阶层的人员,如:年龄、族别、性别以及工作和离退休)。在通常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由11至17位成员组成,也可以适当增减,但最少不能低于5人。其每届为3年,可以连任。在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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