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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产品变质的,销售失效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

丁** 山西-朔州 其他咨询 2021.04.01 18:26:00 326人阅读

销售产品变质的,销售失效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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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分述如下:1.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4)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各种质量标志的;
(5)使用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6)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7)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2.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质量监督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处罚的种类及单处还是并处。此外,没收的对象除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外,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合格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予没收。罚款的幅度最高可达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3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21-04-01 18:28:0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销售者应当赔偿。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食品卫生法规定,销售者禁止生产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商场销售变质的鱼肉肠,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依据民法的有关规定,销售者赔偿后,可以向有责任的生产者追偿。

现分述如下:1.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4)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各种质量标志的; (5)使用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6)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7)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2.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质量监督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处罚的种类及单处还是并处。此外,没收的对象除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外,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合格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予没收。罚款的幅度最高可达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3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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