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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隐藏、变卖、损毁、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罚
行政执法机关,如工商、税务、食药监督、环保等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保证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为了收集证据,有时需要对当事人的涉案财物作出扣押、查封和冻结的决定。在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必然会干扰和损害行政执法活动,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的“隐藏”,是指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私自隐匿,躲避执法机关查处的行为;“转移”,是指将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私自转送他处以逃避处理的行为;“变卖”,是指擅自将扣押、查封的物品作价出卖的行为;“损毁”,是指将扣押、查封的财物故意损坏或者毁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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