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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家为员工办理的死亡工伤认定,现在厂家又

ask****936 湖北-武汉 工伤纠纷咨询 2021.04.01 16:11:27 458人阅读

请问厂家为员工办理的死亡工伤认定,现在厂家又反悔想撤销,工伤认定部门会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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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31792条

您好,这个劳动局还是会照常做的,目前工厂愿意赔偿你们多少钱呢?可以详细描述,具体情况有待了解,后续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继续与我沟通,您也可以通过我主页上的预留号码向我讲讲您的具体情况和诉求,我会在了解之后为您提出建议,解答疑惑我会竭诚维护您的最大合法权益。

2021-04-01 17:39: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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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7120929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7308条

已经申请了,应该会有结果,结果下来后,公司可以申请复议。

2021-04-01 17:21:01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38285条

你好!可以自己申请,走仲裁程序。

2021-04-01 20:27:21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18438条

这个看情况而定

2021-04-01 19:41:33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74370条

厂家可以撤销,您这边可以继续主张

2021-04-01 16:33:52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38237条

你好,不会同意的。

2021-04-01 16:31:28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30015条

一般不会同意,如果厂家撤回,劳动者也有权及时去申请

2021-04-01 16:28:50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138388条

劳动局仲裁

2021-04-01 16:23:47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2679条

您好,您和厂家具体是怎么约定的呢

2021-04-01 16:2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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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伤。由于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由单位承担所有赔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一人死亡两人重伤、后经抢救无效20天后又死亡一人,应该认定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最后的认定是以最终造成的后果,包括伤残鉴定,也是治疗后进行的。  而该案无论是一人死亡还是二人死亡,都应当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5年的占少数)。  发生重大事故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5年的占少数)。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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