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般企业纳税地与企业注册地是一致的。
“红筹企业”问题,属于非居民企业的税收征管方面,一般涉及少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也有相应的规定,专门管理问题所说的那种情况: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如果注册在A地的企业是核算的,其流转税、所得税均在注册地缴纳。如是非核算的,流转税在注册地缴纳,所得税汇总到B地的总部,总部再按比例分配其应纳所得税(有分配表)回注册地缴纳。
2、注册的公司在成立前应先择定其住所,在申请公司注册登记时,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证明,以证明将要注册的公司对该住所享有使用权。公司地址是公司章程中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假若未作记载,则有违公司存在的合法性,公司也不能成立。经登记的住所若日后变更而未作变更登记,公司不得以变更的住所对抗第三人,即公司地址一经登记即产生了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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