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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后又杀人,构成放火罪吗?

李** 安徽-蚌埠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1.04.01 01:49:37 395人阅读

杀人后又杀人,构成放火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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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同时具有和放火两种行为的,应该同时适用两个罪名:故意罪、放火罪。
《刑法》对上述两个罪名做了基本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114条、115条
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追究。国家林业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发布实施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十公顷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2021-04-01 01:50:37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同时具有和放火两种行为的,应该同时适用两个罪名:故意罪、放火罪。《刑法》对上述两个罪名做了基本的处罚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114条、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追究。国家林业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发布实施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十公顷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本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同时具有和放火两种行为的,应该同时适用两个罪名:故意罪、放火罪。《刑法》对上述两个罪名做了基本的处罚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114条、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追究。国家林业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发布实施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十公顷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本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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