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未有调整,仍按上述规定执行。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未有调整,仍按上述规定执行。
您好,关于现金折扣应作纳税调整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要调整的。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现金折扣明确是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的,是否发生现金折扣与原销售发票无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0]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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